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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教育宣传——新《公司法》修订解读
来源:--|作者:--|发表日期:2024-03-19|分享到: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202312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7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自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历次《公司法》修订中规模较大的一次修订。

 

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1、明确注册资本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次修订对最长认缴期限加以5年的限制,可一定程度地督促股东在存在出资义务时更合理思考未来经营需求、投资风险,并考虑债权人获得偿付的预期。

 

2、扩大了股东查阅权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解读:本次修订增加了股东查阅、复制股东名册的权利;增加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的可查阅对象,增强了对股东查阅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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