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2007年2号令)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2022年1号令)同时废止。

核心修订内容
1、将“客户身份识别”调整为“客户尽职调查”,突出“风险为本”
与2007年2号令相比,新规将“客户身份识别”调整为“客户尽职调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需与客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相适配,涉及较高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较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根据情形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2、对一次性金融服务的界定进行了完善
明确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包括单笔或者明显关联的累计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其中,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当为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需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对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当向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需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另外,与2022年1号令相比,新规删除了银行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需要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的规定。
3、修改持续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
与2007年2号令相比,新规不再使用“重新识别”的表述,而是调整为“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另外,新规中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金融机构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适当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与2007年2号令中“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规定相比,显著降低了措施的刚性约束,更契合风险为本的监管导向与实务操作的灵活性需求。
4、新增强化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
新规对强化尽职调查的触发情形、具体措施等作出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关系、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于存在较高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情形的,或者客户为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人员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另外,新规强调,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冻结客户资金,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5、新增简化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
新规对简化尽职调查的触发情形、具体措施等作出规定。金融机构结合客户特征、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经过风险评估且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为低风险时,根据情形采取适当的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当怀疑客户或者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高风险情形的,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但是,简化尽职调查不等于豁免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应当至少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种类、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
6、完善了对无法开展尽职调查、怀疑违法犯罪情形的处理措施
金融机构无法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根据情形终止已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存在组织批量或者分批开立账户,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账户,或者其他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形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或者根据客户及其申请办理业务的风险状况,采取延长审查期限、强化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7、细化了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措施的,应该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能力,并确保第三方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采取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能力的,不得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依托代销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
8、更新“身份基本信息”定义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其中,客户住所信息指客户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当住所和主要经营场所不一致时,以主要经营场所为准,对于在境外注册或者经营的,至少登记国家或者地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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