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于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新规要点
一、应当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名单:
1.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2.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定义:
包括立即停止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三、金融机构义务:
1.建立内控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2.获取名单:应当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应当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名单。
3.名单核查:
应当开展名单核查,核查情形包括:
(1)当名单发布或者发生调整时,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名单对所有客户进行核查。
(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者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名单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核查。
(4)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
4.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核查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所列对象或者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或者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5.向有关机构报告: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应当将采取的措施、被限制转移的资金或者资产、客户试图进行的交易等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对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书面报告。
在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期间,相关资金、资产发生变动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
6.告知被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说明采取的措施和理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7.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解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
(2)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
(3)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
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按照《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报告。
四、救济措施:
1.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2.为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的费用,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根据名单类型向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申请通过后,资金、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合按照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动用资金、资产。
3.被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组织和个人认为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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